首页 > 政策文件 > 评奖办法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6-09-05

(二0一0年七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
  第三条   评奖范围
  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   评奖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调研咨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本奖项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奖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裁决等。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学科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会议评审工作,对拟奖成果进行公示,受理异议等。
  第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省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的人选由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初评和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工作。
  建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学科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适当聘请外省专家。
  评审程序和表决办法
  第九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广州市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送给省评奖办。
  广州以外的按所在地市由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申报并汇总送给省评奖办。
  第十一条  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
  第十二条  终评由省评审委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
  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需到会评审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五条  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会议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完全回避制度,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得担任该年度整个评奖工作的评委;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成果所属学科组的评委。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经核准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予以调查研究,由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裁定。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    奖
  第十八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2005-2006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科中心B座9楼 邮政编码: 510635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粤ICP备06074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