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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契约下的责任政府建构研究
2017-09-04

  1.研究目的与意义:
  第一,理论价值:首先,从契约论的视角实现对责任政府的新型定位与解读。其次,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进一步强调理论的现实指导意义与价值,并提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有效打造。第二,现实意义:结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以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为突破口,寻求对政府生态责任有新型定位与有效追究,促进本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的有效对接和现实转化。

  2.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2.1.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导论:问题的提出
  第二部分 本文的理论视界:一个概观
  (1)契约、契约理论的价值蕴涵
  (2)契约理论在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中的发展与启示
  (3)契约式责任政府的建构思路(“理念—制度—机制”的一体化设计与安排)
  (4)契约式责任政府的建构维度(“三重契约”、“六个维度”)
  第三部分 道德契约——责任政府的高位契约层建构
  (1)道德契约的界定与理论渊源(康德、罗尔斯、卢梭的契约论思想)
  (2)道德契约在契约式责任政府中的定位
  (3)道德契约层建构的步骤与流程
  (4)道德契约的有限性
  第四部分 政治契约——责任政府的中位契约层建构
  (1)政治契约的界定与理论渊源(中世纪的政约思想、近代资产阶级的宪政理论、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
  (2)政治契约在契约式责任政府中的定位
  (3)政治契约层建构的步骤与流程
  (4)政治契约层中的选举与罢免制度
  (5)政治契约的有限性
  第五部分 行政契约——责任政府的低位契约层建构
  (1)行政契约的界定与理论渊源(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代理成本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中的行政契约论)
  (2)行政契约在契约式责任政府中的定位
  (3)行政契约的类型及其规制
  (4)行政契约层中的选拔与聘任制度
  第六部分 契约式责任政府的现实转化——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与概观
  (1)缘起:“穹顶之下”特大城市的环境困境
  (2)生态型责任政府:雾霾治理模式的新探索
  (3)雾霾治理中责任实践的中外对比与建议

  2.2.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第一,提出契约式责任政府的观点。主张着眼于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和行政契约这三重契约的有机建构和打造。道德契约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契约,它以人民主权作为其存在的根本前提,它涉及国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政治契约表现为议会(或公民)与政府或政府首脑之间的契约,强调政府客观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责任追究,它涉及政府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契约表现为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与政府(最终是人民)之间的契约,强调行政官员或行政部门的岗位责任的有效落实与追究,涉及行政官员(公务员)的合法性问题。在三重契约中,道德契约是高位契约,政治契约是中位契约,行政契约则是低位契约。三重契约的高、中、低位界定,并不是对契约层价值意义上的尊卑定位,而只是功能体系上的前后配置与安排。三个契约层也不是彼此孤立的,而存在着由高到低的层层统摄与嵌套的关系。三重契约的有机运行是保证契约式责任政府切实可行的关键。第二,从生态文明建设背景出发,结合中国环境保护问题,提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有效打造思路,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链接。

  3.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和社会影响
  第一,成果的学术价值:有关责任政府的研究,要么从理念层面,要么从制度层面展开定位和探讨,即使有强调责任政府理念与制度的综合体现的观点,也往往是点到为止,欠缺对如何有效将理念与制度安排进行一体化融通与贯穿的合理思路设计与构想。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首先要求政府具有较强的自我道德期许和承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既抽象又具体的责任内容和形式,将之层层落实与体现。当一个国家或政府应有的自我道德期许欠缺或不足时,再多的制度配置与追加都不无法有效达成责任政府建构的最终目的和要求。为此,我们不得不探寻责任政府背后的价值,并通过“理念—制度—机制”的一体化设计最终实现责任政府的新型定位和解读。此研究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它是伦理制度化和制度伦理化的有效整合;它将给行政学界带来一次新的政治文明的洗礼,并以一种新型责任政府范式影响到未来。
  第二,实践意义与社会影响:结合当前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立足中国环境保护政策现状,提出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有效建构问题,有效提升了本研究的现实指导价值和意义。

  (本文作者:徐凌  广州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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